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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渝卫[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鉴定所用资料的名称和数目;
  
  (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鉴定专家的意见,包括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
  
  (五)专家表决的情况;
  
  (六)鉴定结论,鉴定专家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七)鉴定时间。
  
  第五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对当事人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后,应及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经鉴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公章后,方为有效。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一式五份,当事人双方,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各存一份。抄送原诊断机构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应在签发之日起20日内由鉴定办公室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鉴定管理办公室领取,领取时应签名。
  
  第五十三条 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顺序装订资料存档: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四)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五)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记录;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
  
  (七)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资料
  
  (九)其他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的,换发新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五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资格;对不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注销其诊断资格。
  
  第五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专家库定期复审,根据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鉴定办公室应在诊断鉴定受理时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作鉴定专家咨询和调查取证的相关费用,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过程中职业病诊断机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职业病诊断医师或职业病诊断专家在职业病诊断或鉴定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各种文书使用统一文书(见附件)。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图(略)
  
  附件2: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附件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记录
  
  附件4: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诊断鉴定材料移交记录表
  
  附件5: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
  
  附件6: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回执
  
  附件7: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材料补充通知书
  
  附件8: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附件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不予受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通知书
  
  附件1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抽取委托书
  
  附件11: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当事人)
  
  附件12:职业病诊断鉴定回避申请书(专家)
  
  附件13: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抽取专家名单确认书
  
  附件14―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2: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记录
  
  附件15: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陈述与答辩记录
  
  附件1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首次)
  
  附件17: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再次)
  
  附件18:职业病诊断鉴定体检复查通知书
  
  附件19: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送达回执
  
  附件20: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袋
  
  附件2
  
  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须知
  
  一、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区县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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