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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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