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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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