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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