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企[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年度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报送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证券交易交割单;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2: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