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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办计[2010]4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4
【实施时间】 2010-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1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农科院、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有关要求,为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2011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投资方向及申报要求,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二、农业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把关。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仪器设备选型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2006-2010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曾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确保粮食稳定发展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以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为主,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结合制种优势区域布局,重点支持种子企业建设科研育种平台、良种繁育基地及加工配套设施等。拟在山西、辽宁、黑龙江(含农垦)、安徽、河南、湖南、四川、重庆等省(市)选建。粮食类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地点要求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800个县(场)范围之外。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
  
  (2)种子经营。近3年种子销售额平均7000万元以上。
  
  (3)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由企业选育或以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企业名义申请,近10年内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两杂作物品种1个以上,品种须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繁育推广非主要农作物的,应由企业选育或以企业和科研单位共同选育、以企业名义申请新品种保护,近10年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品种5个以上。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少于2名。具有种子加工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种子生产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检验类别包括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每类别3人以上)。
  
  (5)设施设备条件。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已具有扦样器和分样器、净度台、电子秤、电子天平、发芽箱或发芽室、置床设备、PCR仪、电泳仪、电泳槽、纯水设备、烘箱、粉碎机、电冰箱等仪器设备;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体系完善,能够按照质量体系文件有效实施。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4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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