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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党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不断深化水利和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镇与农村牧区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基金,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格局,全面规范和完善内蒙古水务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出台非政府投资水利项目管理办法。继续深化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农牧民自愿投工投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加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培育推广力度。组织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规划。坚持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公益性质,实行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资源集约开发、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巩固和扩大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黄河水权转换二期工程,积极开展跨区域水权转换前期工作。
  
  (五)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体制。落实和完善涉农贷款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牧区金融的有效衔接,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三牧”,切实解决农村牧区融资难问题。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稳定发展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支牧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牧业开发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涉牧业务范围。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为农牧民服务主力军作用。积极推广农村牧区小额信用贷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牧区资金互助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牧业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三牧”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苏木乡镇。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和范围,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覆盖范围,适当新增盟市、旗县保费配套资金。鼓励在农村牧区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加强农村牧区支付结算环境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六)继续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深入调查研究苏木乡镇机构改革情况,继续完善旗县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落实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推进其他公益性苏木乡镇嘎查村债务化解试点,防止发生新的债务。全面推进嘎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改革。加快惠农惠牧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农牧民手中。继续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加强农牧民负担监测和涉农收费监管,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积极争取河套灌区实施减轻农民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认真落实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深化农垦体制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牧区工作的领导,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和改进农村牧区基层党的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扩大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牧区新型组织的覆盖面,推广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的做法。加强苏木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和苏木乡镇、嘎查村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嘎查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素质,注重从农村牧区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带头人中培养选拔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推进从优秀嘎查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录苏木乡镇公务员、选任苏木乡镇领导干部工作。继续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考核管理,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班子。稳定农村牧区基层干部队伍,进一步完善嘎查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逐步健全并落实嘎查村干部的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稳定规范的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和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统筹城乡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城乡党建资源整合,建立城乡一体化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推动城乡基层党组织互相促进,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工作新格局。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延伸,不断加强农村牧区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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