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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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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寺院、学校经营管护的集体林地,在没有任何争议的前提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由其继续经营管护的,要确定地类和公益林种类,勘测定界,可申请林权登记,签订或者完善经营管护合同,落实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2.勘界发证。林地界线必须在涉及到村行政界线的土地没有争议或者争议已经解决的前提下,对该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林地按照村(社)改革方案规定的明晰产权模式落实到户,按户勘测。勘界林地的宗地类别按以下规定确定:林地类别(即地类)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的“技术标准”确定;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苗圃)的确认,除按照《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中“技术标准”确定林种外,还要依据本县“二类调查”成果予以确认;公益林及其类别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并依据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区分天然林保护区林地、天然林保护区外林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予以确认。县级(以行政村--林班为单位)林地宗地总面积和宗地分类面积合计数如果大于或者小于上述相关资料确定的面积达5%以上者,要分析原因,报县级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单独统计。
  
  省级林改机构中要有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勘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尤其要协调涉县、乡(镇)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的调查调解。各县要组织以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政管理等机构牵头,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林权勘界队伍负责林改界线(村界线)、林地界线和宗地图的勘测工作。凡行政村涉及行政界线的土地争议,必须在解决争议后进行林地勘测。经努力调解,争议一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划定林改工作界线,在此界线范围内进行林地勘测。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做到村林地分布图准确,户林地宗地图四至清楚,宗地属性(地类、林种、公益林类别、商品林类别)明确,勘界原始资料完整。为确保勘界工作规范、勘界成果科学准确,要积极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和RS(卫星遥感系统)技术和MPGIS计算机成图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
  
  勘界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确认核发证书、林权变更登记(包括流转、承包等)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林权登记、确认和发证程序,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确保发证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规范,有条件的县要实行林权证计算机数据录入和制图。
  
  3.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乡(镇)政府要督促发包方(林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承包方(农牧户)依法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以其他形式承包林地的期限,按有利于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承包合同以县为单位统一制定和印刷,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方、发包方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防偷砍滥伐、病虫鼠害防治等责任;要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和利益分配,确保合同文本要约完整规范,符合法律规定。
  
  签订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实行第三方鉴证制,甲方(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乙方(承包方)为农牧户,鉴证方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乡镇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林地承包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对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监督依法签订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要加强诚信履约宣传教育,促进合同落实。
  
  (二)配套改革
  
  1.放活经营权。对于用材林,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培育、采伐各类用材,按经济性要求选择性地更新造林树种,用森林经营方案指导可持续经营。
  
  对于经济林,尤其是枸杞、沙棘等生态与经济兼用林和生态复合型苗木基地,要提高农民的经营和管理意识,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把生态优势变为产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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