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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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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宣传、国土、民政、农牧、广播电视、金融、保险、档案、统计、测绘、工商、税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确保林改工作顺利推进。
  
  村社也要以民主选举方式成立由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改小组,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
  
  (二)组织林改工作队伍。各级林改机构要抽调素质高、作风好的干部组成林改工作队伍,确保每个工作小组都有一定数量的林业调查、土地管理、草原管理、行政界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干部和乡镇干部。
  
  (三)人员培训。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层层抓好人员培训工作。
  
  省级培训采取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培训的形式,重点培训州(地、市)、县(市)党政领导和林业部门领导,同时培训州县(市)业务骨干和师资力量,由省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培训采取州(地、市)、县(市)联办的形式,重点培训乡(镇)党政领导、林改工作组成员和村社两委班子成员,由县林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我省全面推进林改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以及林改目标原则、内容步骤、程序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以及林地勘界、登记发证、建立档案、质量监督等工作环节的技术方法和规范等。
  
  通过分期、分批、分层次大规模集中培训,达到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规范行为的目的。
  
  (四)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在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坚持形式多样、多方联动;坚持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坚持点面结合、重点宣传;坚持长期宣传、连续宣传的原则指导下,广泛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加强舆论宣传。由宣传部门牵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宣传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安排部署;宣传林改典型、先进人物、改革进展、经验和成效。要在每年春节前后形成舆论宣传的小高峰,平时有经常性的宣传报道,营造出良好的改革氛围。
  
  2.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在营造林改舆论氛围的同时,以村为单位,采取公告形式发布林改政策和要求。同时,组织林改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农户林改意愿,讲解政策、答疑解惑;通过集中宣讲、召开座谈会、张贴标语、宣传画、开办宣传专栏等形式,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林改的政策原汁原味原原本本地交给广大农牧民群众,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深入人心不留疑惑,使广大农牧民理解林改,支持林改,自觉参与林改。
  
  (五)摸底调查。在编制改革方案前,州(地、市)、县(市)、乡(镇)、村分别对本级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经济社会、林地资源、林权状况、经营管理等林改基础数据,为确定林改范围、制定本级林改方案提供可靠依据。调查摸底成果包括:
  
  农村(牧区)社会经济情况调查表;森林资源调查表;林权基本情况调查表;林业经营情况调查表;林地权属争议登记表;农户林改意愿调查表;农户林改意愿调查汇总表;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农户家庭决策权认定书;农户家庭林改授权委托书;农户家庭自愿弃权认定书;林地类型分布图。
  
  (六)制定改革方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按照上一级《实施方案》提出的思路、重点、方法和要求等,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本州(地、市)、县(市)、乡(镇)、村各级林改方案。
  
  1.州(地)级林改实施方案。由州(地)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方案要对本地区林改工作作出总体安排部署,突出本地区特点,对县(市)级林改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州(地、市)级《实施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备案。
  
  2.县(市)级林改实施方案。由县(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方案要对全县(市)林改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县(市)级《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乡(镇)林改实施方案。在县(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县(市)级林改实施方案的要求,由乡(镇)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应对全乡(镇)林改工作作出详尽安排,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明晰产权的主要模式和林地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明确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措施。方案要对本级林改工作具有规范、保障和具体指导作用。乡(镇)《实施方案》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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