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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在县(市)、乡(镇)两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助下,根据乡(镇)改革实施方案,由村林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方案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村实际,尊重民意,内容完整、详细明确,操作性强,达到实施(操作)细则的编制深度。方案要依法经全体村民大会或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全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方案同时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全村经济社会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和四至毗邻、国土面积及其土地构成、人口数量及其构成);集体林地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林地类别、面积,流转情况、林权状况、经营现状、群众对已流转林地经营管理的意见等主要内容);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制定改革方案的依据;改革的范围;改革时间安排和步骤;明晰产权方式;实施方法;工作保障措施等。 (七)实施主体改革。在以上六项工作完成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以行政村为实施单位的主体改革工作。在确认村林改小组健全、集体林权已经确认、各类争议已经调处、民主决策程序完成,村级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并正式公布的前提下,方可进入明晰产权阶段,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严格按照村级实施方案确定的模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或者农牧户,并通过“指界”初步确认落实的宗地界线。完成明晰产权工作后立即委派专业勘界队伍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的技术规定和要求进行勘界,确定村级林地林权界线和农牧户林权宗地界线以及其他权利人的林权宗地界线。在完成林地勘界并履行公告程序后,由村“两委”按照《青海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农牧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同时,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权权利,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 (八)同步跟进配套改革。在推进主体改革同时,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农牧民的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对当前已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国有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政策、生态公益林营造林申报和奖补政策要在主体改革到位的基础上同步落实。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林业等部门分别负责其他配套改革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工作。 (九)验收总结。包括检查验收和总结评估两项工作内容。各级林改机构是验收总结工作的责任和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总结工作。 1.检查验收 分为年度检查和总体验收。年度检查在每年任务完成时进行,总体验收在改革任务全面完成时进行。检查验收根据《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规定,采取乡(镇)自查、州(地、市)县(市)复查和省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机制。各级林改机构要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工作严谨、规范。检查验收内容要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流程解析图》规定的工作环节确定,包括改革组织领导、组织林改工作队伍、培训、宣传、摸底调查、方案制定、民主程序、林权勘界、合同签订、林权证发放、纠纷调处、档案管理、经费使用、规范操作、群众满意度等指标。 年度检查: 乡(镇)自查以本级和村为单位按照检查验收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作进行整改、完善后,申请上级林改部门进行复查。 州(地、市)、县(市)在开始复查前,必须完成本级自查和整改工作。复查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采取随机抽样方式,乡镇复查率要达到50%,行政村复查率要达到20%。复查完成后,申请省级核查。 省级核查以州(地、市)、县(市)为单位进行,对全部州(地、市)县(市)本级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乡(镇)和行政村的工作情况采取典型抽样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典型抽样与随机抽样的比例为1∶3,总抽样比不得小于10%。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都要撰写检查验收报告,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向本级林改领导小组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