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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完善扶持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政策。要在我省农村造林体制和投资机制改革试验的基础上,转变造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造林申报制度”,由农牧民自主申报造林面积、造林树种等;整合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补助资金、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等,逐步提高公益林造林补助标准。实行公益林“造林奖补制度”,采取以苗代补、达标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发农牧户营造公益林的积极性。要尽快制定《青海省农村营造公益林奖补管理办法》,明确申报造林管理方式、条件,造林补助标准、奖补方式、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林营造投资行为。 (五)建立和落实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和认真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出台《青海省集体林采伐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公益林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政策,强化监管工作,通过林分抚育(更新)采伐措施,促进林分生长和生态功能改善、效益提高。 (六)建立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服务平台。县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林地、林木流转情况,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林地、林木流转行为,稳定林地承包关系,维护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尽快出台《青海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支持农牧民承包林地的依法、合理、有序、规范流转。要在东部农业区、海西州等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林地流转需求相对较大的地区,先行建立区域性的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林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林权交易、信息发布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推动社会资源向林业流动。 (七)落实金融服务林业、支持林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等五部委《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金融支持林改,促进林业发展的各项金融、保险业务。要认真组织试点,开发林业信贷产品、制定措施和管理办法,使涉林金融、保险业务迅速、规范、有效开展起来。 (八)落实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建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林业管护经营协会、农牧民股份合作制林场等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要求,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实施办法”,促进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碳汇造林、林业基建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支撑等项目优先安排给管理规范、有一定实力的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牧民股份合作制林场、公益林管护协会、公益林经营协会等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并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农村牧区林业经营管理组织的发展壮大。 (九)加强乡(镇)林业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第二十条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充实技术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做到农村牧区林业改革发展的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 (十)逐步建立和完善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针对新形势下造林育林和林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公共财政支持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力度较大,稳定、长效的农村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 (十一)建立涉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机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涉林通水、通电、通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当中,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保障其实施,为我省农村林业生态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工作步骤 各级政府以及林改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工作程序和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步骤、环节和要求开展改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