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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31
【实施时间】 2010-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4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对于公益林,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农牧民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实行“造林申报制度”和“造林奖补制度”,准许对残次林分、低质低效林分进行补植改造、准许对历史遗留的造林失败地进行重造,绿化美化家园,增加林分面积,提高林分质量,增强生态功能。同时,要加强公益林管护,在实行家庭承包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牧民成立管护组织,健全管护机制,强化管护措施,提高管护水平。在确保林地生态功能不因经营活动受到损害的前提下,鼓励和扶持农牧民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林地游憩休闲服务等林业多种经营项目,切实放活农牧民群众对于林地的经营权。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拥有的商品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转包、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等方式流转,使商品林相对集中于经营能手或者相关行业经济实体之下,依法开展林地的集约开发利用,提高经济效益;对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在不允许转让和确保林地的公益林性质不得改变的前提下,可以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入股方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造林、营林、管护和林下多种经营项目的开展;公益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年内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经营主体流转。
  
  省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流转行为。各级林业部门要在流转需求量较大的地区建立林地、林木流转平台,搞好服务,促进有序流转,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3.保障收益权。林改以后,农牧户承包的集体林地上的已有林木以及承包后由承包人自主栽植的林木,一律归承包人所有。
  
  农牧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牧户所有。林业、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克扣、征收、摊派、抵押农牧户应得的合法收益。因勘察、采矿和公路、铁路、水利、电力等各项建设工程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当地人民政府和征地管理部门(统征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林地所有者和承包者、林木所有者和承包者的补偿补助费用足额落实;对因征收林地造成农牧民生活水平显著降低的,应当依法安排被征林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经林业部门登记,核发了林权证,签订了承包合同,履行了规定的责任义务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要直补到户;采取先“均股”后“均利”等方式,林地未承包到户的,要按照相应的利益分配办法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均利方式落实到户。经政府划定的一般公益林(地方重点公益林),已经明晰产权的,要随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建立,也要逐步落实补偿。实行国有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制度的,由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年度检查核实后,按照检查结果兑现管护报酬,并将报酬直接拨付到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建立保障农牧民经营管护林地收益权的长效机制,确保农牧民对林地的合法收益。
  
  四、主要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政策。各级林业和财政部门要把国家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作为最重要的林改配套政策加以落实。要从农村牧区的社情林情出发,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有利于权益平等,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原则,对现行补偿政策和管理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政策的效益。
  
  (二)建立地方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补偿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第十六条的要求,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组织工作班子,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探索地方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形成机制,尽快建立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现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有条件的县(市)也应积极探索,建立本级补偿制度。
  
  (三)完善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在现行公益林管护体制机制下,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本着“自愿、就近、平衡利益”的原则,可以给管辖范围内的农牧民划定公益林管护面积,实行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管理单位要制定农牧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要以县为单位统筹使用天然林管护补助费和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付家庭合同制管护公益林的费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牧民家庭合同制管护国有公益林的管理细则,规范和强化对公益林家庭合同制管护情况的监督,确保这项政策的有效落实和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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