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

[接上页]

  (2)近岸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本类型区域是福建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区域,全省90%的省级以上海洋自然保护区分布在这些区域,区域内的一切开发活动和经济活动均应以不干扰破坏海域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的功能为前提。应加强海域自然保护区和各类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河口、红树林等重要湿地以及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繁育区的开发活动,严禁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切实保护好沿海湿地和红树林、珊瑚礁等典型生态系统;加大对滩涂湿地的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的治理力度;要根据这些海域的环境功能分区及其环境容量,制定污染控制规划,严格控制陆域污水和废弃物在这些海域的排放和倾倒。
  
  (3)设区市饮用水源水质保障重要生态功能区。本类型区域的水质保障对全省9个设区市市区饮用水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限期搬迁;加快流域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严禁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加强流域生态林的保护和建设,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一重山封山育林,耕地、园地退耕还林;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家庭养殖采用沼气技术解决畜禽粪便污染问题;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有效控制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严格控制流域内乡镇的人口规模,减少水源保护的压力,妥善解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4)特大型水库水环境维护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水口、古田、池潭、安砂和棉花滩水库及其相邻的周边乡镇,是福建水资源调蓄和用水安全的关键枢纽工程及其环护区。在这些区域要特别加强生态公益林保育和景观生态建设;禁止矿产开发和新的垦殖;严格控制城镇规模的扩大,严禁水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严格控制乡镇工业、规模化养殖场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面源污染;严格控制库区水产养殖规模,采用科学的水产养殖方式。
  
  (5)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和监督重要生态功能区。本类型区域是福建重、中度水土流失的集中分布区,也是沿海产业带西侧的生态屏障区。要实行封山育林,保护植被,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发园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
  
  (6)沿海风沙与石漠化控制重要生态功能区。大规模开发建设要高度重视风沙和石漠化防治,要进一步完善防风固沙林带、水土保持林和农田林网建设;严禁砍伐沿海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沙林,严禁在防护林带内进行开垦、养殖、挖沙取土以及旅游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采石取土活动,对现有采石场点进行整治,加强管理,加强侵蚀严重丘陵台地的植被恢复重建,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
  
  三、生态功能区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为了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其顺利实施。
  
  (1)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区推进的生态保护战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结合各地生态敏感性、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强度和潜力等因素,开展主体功能区划,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环境管理要求,制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为生态保护与监管提供依据。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还应把生态功能区划分与重点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编制相应的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海洋环境与生态功能保护。
  
  (2)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一批生态功能保护区。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生物多样性丰富区、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监督区、风沙与石漠化控制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大型水库水环境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应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按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本辖区生态功能区划所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逐年分期分批建立市、县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近期应首先建立饮用水源和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进行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各部门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