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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强化对生态功能区划的实施和管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应与生态功能区的功能定位保持一致,区域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与建设项目布局均应以生态功能区划为指导。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拟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和功能定位要求,不得造成生态功能的改变与破坏;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生态环境部分应以生态功能区规定的生态功能为准;对在建或已建成的与功能区定位不一致的或可能导致生态功能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限期取缔或搬迁,并限期恢复项目所在区生态环境原状。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推进建设布局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生态功能划分和生态环境容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4)建立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在充分协商、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以保证各项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5)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重点在水污染治理、林业生态、土地使用等方面,逐步推行生态受益地区、受益者向生态保护区、流域上游地区和生态项目建设者提供经济补偿办法,实行受益地区对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以保证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 (6)建立生态功能区的动态数据库和评价体系,对生态功能区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目标。对任期内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生态功能破坏的建设项目,要追究项目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建立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生态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与政府电子信息平台相联结,实现资源共享,促进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化,提高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综合决策能力和办事效率。 (8)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生态功能区划的重要性,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注重对党政干部、新闻工作者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支持和鼓励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生态功能区划的监督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