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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重庆市水利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水利部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力求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行政效能,建设高效廉洁的市级工作部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水利部工作规则》,结合重庆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水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水利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执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水资源、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河道、农田水利、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水库移民的主管机关和市政府防汛抗旱、节约用水的日常办事机构。依法行使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的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河道采砂取石许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河道建设项目等进行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河道砂石资源费、水保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
  
  局机关内设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分工,切实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各项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职能,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热爱水利事业,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民生、服务民生,努力解决事关“五个重庆”、“三化”建设的饮水、防洪、工农业用水和水生态安全问题,为我市建设内陆型开放高地、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可靠的水资源保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执政为民;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重庆市水利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带有方针政策的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
  
  第七条 局长因公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巡视员、副巡视员因公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实行AB角制度。在汛期和重大活动期间,如果代管工作的局领导也同时出差,其负责的工作由在机关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负责代管。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重庆市水利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 重庆市水利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区县水利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提请重庆市水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经专家论证;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市级部门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听取区县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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