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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纠正不正之风。
  
  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各局领导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全局统一部署推进落实。
  
  第三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重庆市水利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情况,确保工作部署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对外有关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重庆市水利局对各处室、各单位和市水投集团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党组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党的建设、机关内部管理及重大人事安排等工作。局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巡视员、副巡视员、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
  
  第三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组成,由局长或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部署面上水利工作。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巡视员、副巡视员,市水投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同时根据需要安排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十五条 局长视情况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副局长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
  
  第三十六条 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讨论研究重庆市水利局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提请局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组织人事处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党组会议的建议,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召开。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会议纪要由局党组书记签发。
  
  第三十八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材料、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由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原则由承办处室(单位)的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提请局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会议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参加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局长专题会议,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处室(单位)。与会人员会前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
  
  第四十一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传达,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反馈情况。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每年年初召开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水利工作。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会议审批制度。
  
  (一)要求区县(自治县)党政负责人参加的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批,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通知。
  
  (二)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长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水利(水务)工作会议,由局长审批,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三)要求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以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水利专项工作会议,经分管副局长同意,报局长办公会审定,以局办公室文件发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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