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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及保护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法规草案建议,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配置、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水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水资源保护标准体系。 第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其他的方针政策。 重庆市水利局起草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水利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和审查。水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分由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办理。 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处室应当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水资源保护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性水事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性水事危机的能力。认真履行水资源监管职能,妥善处理水资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谐。 第十六条 加强水政执法和重点水事案件的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问责制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凡国务院、水利部、重庆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水利(水务)公众网、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根据要求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水利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水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庆市水利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责任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于上访的群众,局信访主管部门视情通知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协助接待处理,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应重视新闻媒体、群众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查处、立即整改。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完成政务信息约稿,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及重庆市水利局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接受区县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之风,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