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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局领导出席,不邀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出席。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会议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在以重庆市水利局名义召开的全市性水利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重庆水利简报》形式印发,在处室(单位)会议上的讲话及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重庆水利简报》或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和局属各单位向重庆市水利局报送公文和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签发公文,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推行电子报文,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四十七条 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局长签发:重庆市水利局上报重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资金计划安排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重庆市水利局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一般性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局长审批签发。
  
  (二)除应由局长审批签发以外的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属于一位局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局领导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三)以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的,不得要求重庆市水利局批转或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报送重庆市水利局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重庆市水利局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处室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重庆市水利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
  
  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五十条 各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的,应使用签报。凡报送局领导的签报,应及时呈送局领导。当签报事项涉及机关其他处室职责时,签报拟稿处室应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履行会签程序,会签处室应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拟稿部门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会签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应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局水利(水务)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全国及全市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和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除局领导带班外,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的各处室值班人员必须到位,不得缺席。
  
  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和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的书面交办件,相关值班处室不能推诿,要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回复。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回复落实情况的,相关处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各类紧急政务和突发事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定,按时通过重庆党政办公信息网的值班信息窗口进行网上报送。
  
  各处室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情况。办公室要定期核查各处室值班人员坚守岗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在年终的目标考核中兑现。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
  
  (一)局领导出国访问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局长离开主城区,按规定向重庆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主城区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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