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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正职离开主城区,事前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出国访问,需经局外事部门并分管局领导、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 (三)各处室副职离开主城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正职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国访问,需经本处室正职、外事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外事局领导同意后,呈局长批准。 (四)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一般应保证一名负责同志在机关处理日常事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四条 内外事活动安排。 (一)邀请局领导出席市内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其中涉外活动由外事部门统一安排。 (二)局领导与重要来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应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 (三)重庆市水利局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原则由办公室主任担任。 局新闻活动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 (四)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或工作时间参加各类涉外活动应事先报局外事管理部门核定,局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水利局实行方便、务实、热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 第五十六条 局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接待和各处室对口接待的办法。 (一)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部级领导来渝检查指导和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衔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市领导出面接待。 (二)水利部、长江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厅、局)正厅局级领导来渝考察水利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来局衔接工作,由局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业务处室实施。 (四)巡视员、副司局级及其他各类人员来局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或衔接汇报工作的,由对应处室按要求对口接待,局办公室按标准安排一次宴请。 以上接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按渝水办〔200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水利局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牢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局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重庆市水利局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金融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六十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机关的形象。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水利局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在局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涉及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进行工作衔接,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分别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规计处、财务处统一衔接,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