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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8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no:sc11242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
  
  2010年3月31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三章  监督形式及内容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节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节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
  
  第六节  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章  监督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法和本实施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承办监督工作的具体事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应当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二)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五)其他监督活动。
  
  监督工作计划应当明确监督议题、监督形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或者提出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监督议题的建议进行汇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监督工作计划的方案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务委员会此项工作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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