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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
【颁布时间】 2010-07-14
【实施时间】 2010-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3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为做好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根据2009年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见附件3)。
  
  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在继续实施第一批重点县建设的基础上,新增一批重点县,着力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同时,强化资金整合,引导项目对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管理,严格奖优罚劣;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4.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
  
  将山丘区小农水建设作为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修建各类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特别是做好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且旱灾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小农水建设重点之一。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为建立和创新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探索节约农业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新路子,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在第二批重点县建设中,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和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二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
  
  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县域内耕地面积应主要在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较为规范,水价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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