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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根据2009年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见附件3)。 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在继续实施第一批重点县建设的基础上,新增一批重点县,着力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同时,强化资金整合,引导项目对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管理,严格奖优罚劣;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4.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 将山丘区小农水建设作为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修建各类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特别是做好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且旱灾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小农水建设重点之一。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为建立和创新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探索节约农业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新路子,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在第二批重点县建设中,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和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二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 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县域内耕地面积应主要在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较为规范,水价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