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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明政文[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三明市2010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4.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继续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继续推行和完善新农合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列支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同步报销结算,探索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与新农合资金同步使用的办法。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5.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全市不同统筹层次之间转移接续。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物价局、市数字办〕
  
  6.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新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选择若干个疗效好、预后佳、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病种进行救助,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二)坚持试点先行,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配置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和自费药品外)。省定试点永安、沙县要在3月底前完成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工作。年内将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范围扩大到梅列、三元、清流、泰宁、将乐5个县(区)。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
  
  2.落实药品零差率改革财政补偿机制。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入、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政府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多渠道补助。县级财政要切实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2010年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保障机制分别按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和网上配送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等采购方式,组织全市乡镇以上政府、国有企事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药品统一集中采购,将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正常报损纳入中标企业成本,确定我市包含配送费用在内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并由中标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认真贯彻《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集中采购药品的配送监管,保证药品配送质量。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所有行政村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目录药物规定的455种药品供应。加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监管,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进行药品加成销售,确实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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