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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经贸委、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 4.强化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检工作机制,对纳入国家和省里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实行全覆盖抽检,并定期公布抽检结果。要从企业准入、质量体系认证和准入后的日常监管入手,全面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通过整顿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票据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等违法经营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进一步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监察、物价、财政部门对药品零差率实施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动态监测。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大项目对接和落实力度。认真做好2010年新增中央增投项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大项目对接力度,争取中央和省里更多的卫生项目落地。加强2009年度中央增投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卫生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2.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市属三级综合医院建设,提高医疗救治、应对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水平,进一步发挥区域医疗中心的重要作用。加强县级医院的达标建设,重点加强2~4所县级医院达标建设,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实施三明市台江医院建设项目,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乡镇卫生院规划建设。争取安排15~20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配备6个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完成5个县乡镇卫生院d级危房拆除或重建,使全市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认真落实市政府《三明市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方案》(明政文〔2007〕80号)、《三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7~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明政文〔2010〕10号),加快构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模式,2010年底前全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2所,并基本达到标准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实施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2010年底前全市75%左右的村卫生所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6.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开展多种形式巡回医疗服务。继续推行社区医生进家庭活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六位一体”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四)落实惠民举措,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1.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努力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2010年底实现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50%、农村30%;65岁以上老人建档率城市60%、农村50%;城乡儿童系统管理率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85%以上。对已建档的高血压、糖尿病及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达60%以上。进一步推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工作,办好《人人健康》电视栏目,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一二一行动”工程,广泛开展“相约健康社区行”活动,全市人群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与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和60%。一类疫苗接种率巩固在90%以上。传染病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