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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 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四章 城市建设管理 第五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 第六章 燃气管理 第七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八章 市政管理 第九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具体事项,统一处罚标准,规范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动机、影响以及违法者的悔过情况,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初次违反从轻,屡次违反从重;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从轻,后果严重和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从重。 第四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 (一)行为人具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2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 (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 (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九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区、镇政府所在地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杂物(种花种草除外)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清除或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运输液体、散体物料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依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