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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洛阳市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教育局。洛阳市教育局是主管全市教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 推进 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根据《洛阳市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会化认定办法》(洛人职〔2005〕5号)文件,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取得由评审获得变更为直接认定,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直接认定纳入全市社会化认定,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教育系统劳资、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有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研究和监督工作。
  (二)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特殊教育;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的教育工作,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督促、落实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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