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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认真严肃地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师生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实施责任追究。在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应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属于学校内部的有关人员,可根据安全目标责任书和有关规章,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情况下,可连带经济赔偿责任。属于校外单位和人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配合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在处理安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表彰。
  (5)根据有关法规对学生伤害进行赔偿。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处理学生伤害问题的专门文件,学校若有该《办法》第九条所列的12种情形之一而造成学生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需要学校赔偿的,可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当事各方对调解方案有争议,可寻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赔偿责任为校外单位和人员的,学校应积极通过有关部门尽快协调解决。学校无责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由学校或通过组织师生募捐,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对于参加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受伤害学生,学校要积极配合保险部门的赔偿工作。
  (6)尽快恢复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事故处理完毕之后,学校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工作秩序。首先必须消除事故后可能新出现的事故隐患,并就具体情况进行全方位或专项安全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尽快稳定师生情绪,消除负面影响,形成良好的心理氛围。如果由于事故后果严重,以致于影响到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保证学生正常上课,必要时可暂时调整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
  (二)市教育局内部工作制度
  1.领导班子廉洁自律若干规定;2.办公室值班制度;3.安全保密制度;4.岗位责任制度;5.机要文件收发办理制度;6.机要文件传阅制度;7.文印室管理制度;8.仓库保管制度;9.车辆管理规定。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确保“两基”目标实现。巩固“两基”成果,全市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入学率达到99.5%以上。小学和初中辍学率分别控制在1%和2%以内。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努力使我市的职业教育走在全省前列。
  3.编制机关经费预算,制定市直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校舍维修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4.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具有高学历率分别达到60%、37%、1.2%。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度,新进教师必须面向社会通过考试统一招聘,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行风政风评议在全省教育系统和市直部门中位列先进行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
  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认真履行政策法规监督责任。
  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责权统一。
  3.认真履行督导责任。
  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贯彻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对本辖区内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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