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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制定的《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计划,并抓好贯彻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抓紧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今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年3月)
  

  根据《福建省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规范开展药品集中采购,降低药品价格;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在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卫生人才保障机制继续完善;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人民群众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障扩面提标工作
  1、城镇职工医保。全市城镇职工参保率达到95%。切实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参保工作。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75%。积极探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职工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2、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全面落实大学生及城镇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最高支付限额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 倍左右,报销比例稳定保持在50%;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调整和适当增加城镇居民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以上,其中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农民个人缴费提高到30 元。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不低于6万元,力争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政策性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以上。各县(市、区)确保省定15种甲类病种全部列入新农合特殊病种补偿范围,12种乙类病种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的基金筹集、补偿情况及本地疾病谱情况选择纳入。在洛江区、惠安县、德化县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试点。统筹使用住院分娩补助与新农合基金,实行孕产妇住院分娩(顺产)限价管理。调整和适当增加新农合药品目录,扩大参合人员药品使用范围。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4、全面完成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2010年底前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保的“扫尾”工作,做到应保尽保。探索开展县以下小集体企业通过财政补贴等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经委、贸发局、国资委、财政局、地税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各县(市、区)政府)
  (二)深入开展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
  5、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建立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机制。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税前列支的规定,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市级统筹工作,今年先试行从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按年人均2元标准提取市级大病住院补充补偿基金,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市级大病统筹基金对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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