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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1、加强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和设备配置方案,重点扶持边远山区、海岛等行政村示范性卫生所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针对边远山区、海岛等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实行当地乡镇卫生院或周边村卫生所包干责任制,采取统一派驻、巡诊等方式,消除医疗卫生服务空白行政村,满足当地农民就医和公共卫生服务等需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5月底前完成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核定工作以及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的工作,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实现合同管理、同岗同酬。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单位全面推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保障机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广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落实疾病分级诊疗标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4、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努力缩小城乡和地区之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到年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50%和30%;城乡65岁以上老人建档率分别达到60%和50%;城乡儿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70%;城乡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5%和80%。城乡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分别达50%和30%。城乡人群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分别达70%和60%,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平均达90%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5、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是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二是完成第三针剂乙肝疫苗补种任务,接种率达90%以上。三是对所有农村育龄妇女实行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四是对所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人均400元的补助。五是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妇女以防治乳腺癌和宫颈癌为重点的妇女常见病免费筛查。六是继续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七是积极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以二级预防为重点,加快全市产前诊断技术网络建设力度,逐步扩大产前筛查、诊断的覆盖面,启动对城市低保孕妇和农村孕妇实行免费产前筛查、诊断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政府)
  26、加大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力度。落实农村改厕配套资金,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工作。至2011年2月,全面完成2009-2010年度改厕任务、共64200户,其中洛江区3855户、泉港区9338户、晋江市10830户、石狮市500户、南安市12500户、惠安县6600户、安溪县8546户、永春县8691户、德化县3340户。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采供血机构建设等规划。加快鲤城、丰泽、洛江、德化等县(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和实验室设备配置,争取两年内全市公共卫生机构均达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
  28、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工作。依托乡镇卫生院,推动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协助开展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农村卫生监督任务,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发展建设、公用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包括上级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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