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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6、健全医疗救助体系。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把医疗救助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探索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一站式”服务,简化程序和手续,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7、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积极探索重大疾病救助、慈善援助新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选择若干个疗效好、预后佳、治疗费用高的重大病种进行救助,降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提高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8、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在全省不同统筹单位之间转移接续。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参合农民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审批程序。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市、县两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落实新农合统筹区域外就医即时结报相关规定。在3月底前完成全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编办、信息化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9、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提高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和服务质量,方便城乡居民参保。探索通过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编办、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0、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医保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继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1、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使用。全市各类医保定点的药店配备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执业药师,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在丰泽区、德化县的2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药品零差率销售,下半年药品零差率销售实施范围扩大到省定的6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实际购入价格销售。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3、完善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减少中间环节。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招标、市级确标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中标药品到医疗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统一采购价格内。加强配送情况监督。按照基本药物的可得性要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全市基本药物零售网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力争在所有行政村全面供应基层用药目录药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