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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泉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泉政办[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泉州市2010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七)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30、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自主试点,探索公立医院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及监管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改革,争取在石狮市创造条件率先探索。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1、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合理规划,整合中心市区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市级医院普及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扩大优质医疗资源覆盖面,提升服务能力。优化公立医院布局,探索组建由多家不同等级医院组成的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建立以合理分流病人为主要内容、以双向转诊为纽带的分工协作机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式,把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基层医疗机构,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实现合理分流和双向转诊。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32、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今年在有条件的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先行开展老年性白内障、结节性甲状腺肿、计划性剖腹产3个病种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在不突破省规定的最高指导价内,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控制在全部医疗服务项目的10%以内。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推动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组织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办;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台商投资我市的医疗服务业。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
  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在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没有达标的地方,可优先发展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民办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根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别按划拨或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局、外经贸局、台办、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政府)
  35、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建立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试点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技术、人员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和血站血液质量检查,确保用血安全。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推行预约诊疗服务,满足群众需求。落实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在三级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开展部分病种的临床路径试点工作,促进临床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落实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继续开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工作,列入省级控制的19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均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力争不超过3.5%。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36、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健全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完善医院内部投诉协调、医患纠纷应急处置、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等“五位一体”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所有县(市、区)建立、完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达到100%。严厉打击“医闹”,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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