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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法[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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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实际操作比较难。为了便于操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了细化。
  其中,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第十六条分别以一千人、一百人为标准规定了三个层次: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三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第十七条以三百人、一百人为标准规定了三个层次: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工程师;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但鉴于目前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仅有3000余名,不足以满足实际需要,《条例》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工程师可以选择聘用。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经过国家考试取得的安全生产专业资格,安全工程师是通过职称评定认定的,二者都是对从业者的安全生产专业能力的认可。
  三是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投入是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当前有不少企业事故频发,其中一大因素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老化,长期带病运行,再加上劳动防护用品缺失或者配备不足,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计划。这里对资金的出处作了具体表述。
  为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同时减轻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损失,近年来,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将这一政策提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加大制度的执行效力,《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市鼓励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一次性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了“不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又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许多外来从业人员又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知识。因此,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他们往往是受害者。为此,《安全生产法》专门设置第三章共九条(44条-52条),对从业人员八项权利和三项义务作了较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本《条例》根据本市的产业类型和用工特点,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和规范管理,在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知情权、紧急避险权、安全建议权、经济保障权等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履行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
  五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责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款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质是危化等高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随着企业定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也应当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为强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水平,第二款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此外,与《安全生产法》及原《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相比较,第二十三条将管理层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增加了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这是从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出发做出的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主要负责人一般指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指高层管理者中主管安全生产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直接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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