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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整体布局。目前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较多,相当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处于人口密集区内,布局不尽合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为了解决现存的此类问题以及防止在城市中心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区、县的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为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统一规划和集中管理,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要求进入工业园区。” (四)完善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在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领域,国家相继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与此同时,也积累了有关制度地方化的立法需求。《条例》结合实际,对我市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 一是完善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十六条 明确了政府应急救援责任。本条规定了两个层面的要求。第一、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责任,应当督促、指导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应急救援体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储备和及时更新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第五十七条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责任。本条规定了三个层面的要求。第一、针对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二、针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大型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救援演练。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与邻近的专职救援队伍签订互助协议;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制度。主要是: 第五十八条 明确了事故报告责任。规定了事故报告的时限、报告对象,以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处理。其中,关于发生事故后向哪个部门报告的问题,《事故条例》原则规定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为使规定更加明确,确保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处理的及时性,《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向安监部门报告的同时,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如属于国资委、经信委、商务委、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如果属于“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明确了事故调查分级负责制度。《事故条例》按照事故等级,确定了分级调查的原则: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其中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 围绕事故调查进行规范。包括四个层面的规定:第一、在分级负责的基础上,明确了负责事故调查单位的责任。包括组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为确保事故调查的公正性,避免负责调查单位“一言堂”,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第三、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予以批复”;第四、对事故调查处理档案提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