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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8-30
【法规编号】 827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2/2004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制服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 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行政法规对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制服物品、标志及徽号以及个人装备等在以下各方面作出规定:
  
  (一)制服及配件的使用方面;
  
  (二)各种制服物品的制造,尤其在特徵、颜色及式样方面;
  
  (三)使用者所属组织单位、相关职务及阶级的识别方面;
  
  (四)分发及更换,尤其在使用期限及配给方面。
  
  二、个人装备及其特徵、颜色和式样均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法规适用於: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澳门保安部队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三)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三条 
  
  遵守
  
  一、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人员(下称人员)必须完全遵守本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有任何性质的例外。
  
  二、除非合资格或获上级许可者,否则,所有人员均不得僭用本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制服物品、个人装备及标志。
  
  三、不受本行政法规规范之人士,不得使用本法规所规定的任何制服物品、标志及徽号作身份识别之用。
  
  四、考虑到已获批准的质量、式样及颜色标准,本行政法规规定的制服物品、个人装备及标志均应由所营事业包括该专业的商业企业提供。
  
  第四条 
  
  使用要求
  
  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通则内对制服、装备、标志、勳章及奖章的清洁状况、展示、接受、使用、保管及使用条件等的规定。
  
  第五条 
  
  制服的使用
  
  一、工作时必须使用本法规所核准的制服,但上级批准可穿着便服者除外。
  
  二、使用制服时,如制服物品上有钮扣或拉链,必须完全扣上或拉密,且不得以显眼的方式使用任何不属制服的物品,但有关部门因应具体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者除外。
  
  三、穿着便服时,不得使用任何制服物品。
  
  第六条 
  
  制服使用的禁止
  
  在下列情况,禁止使用制服:
  
  (一)参予工作范围以外的公开集会或公众示威;
  
  (二)处於非在职状况;
  
  (三)处於停职状况;
  
  (四)处於退休状况或离职待退休状况;
  
  (五)从事经许可但与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奖章及勳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设的奖章及勳章仅可佩戴於左襟,且须符合专有法例规范的法定条件。
  
  第八条 
  
  制服的使用及个人仪表
  
  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除负责保管及清洁其制服外,尚应遵守下列关於个人仪表的规定:
  
  (一)男性人员:
  
  (1)胡须应适当修剃,头发应保持整洁及保留天然颜色,且长度不得盖过衣领及耳朵;
  
  (2)仅在相关部门许可下方可改变胡须式样;
  
  (3)穿着制服时,不得戴珠宝及饰物,但可戴一条项链及两只款式平实的戒指。
  
  (二)女性人员:
  
  (1)头发应保持整洁及保留天然颜色,长度不应盖过衣领,如长度盖过衣领应束紮起;
  
  (2)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及留长指甲;
  
  (3)一般不得戴珠宝及饰物,但可戴一条项链、两只款式平实的戒指及一对款式简单的耳环。
  
  第九条 
  
  服丧
  
  处於服丧期间,如需佩戴黑绉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冬季制服时,黑绉带应置於左肘部以上或左襟袋盖顶线右边对上的位置,穿着针织衫时,应置於左襟适当位置;
  
  (二)使用夏季制服时,应置於左襟袋盖顶线右边对上的位置;
  
  (三)属特别情况,并考虑到人员所遵从的风俗习惯,相关部门可作出与上两项不同的规定。
  
  第二章 
  
  制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种类
  
  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制服分为: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制服,包括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的制服;
  
  (二)海关关员制服,包括其受训人员的制服;
  
  (三)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制服,包括其受训人员的制服。
  
  第十一条 
  
  制服的描述
  
  本行政法规下列附件的表中载有上条所指制服的描述,并指出应使用制服的场合,该等附件为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三──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
  
  (二)附件七── 海关关员;
  
  (三)附件十一──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
  
  第十二条 
  
  布料及其他材料的核准
  
  由保安司司长核准制造制服及装备所用的布料及其他材料。
  
  第二节 
  
  澳门保安部队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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