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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 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一、本行政法规对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狱警队伍的制服物品、标志及徽号以及个人装备等在以下各方面作出规定: (一)制服及配件的使用方面; (二)各种制服物品的制造,尤其在特徵、颜色及式样方面; (三)使用者所属组织单位、相关职务及阶级的识别方面; (四)分发及更换,尤其在使用期限及配给方面。 二、个人装备及其特徵、颜色和式样均由保安司司长以批示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政法规适用於: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澳门保安部队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澳门保安部队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 (二)海关关员及其受训人员; (三)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及其受训人员。 第三条 遵守 一、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人员(下称人员)必须完全遵守本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有任何性质的例外。 二、除非合资格或获上级许可者,否则,所有人员均不得僭用本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制服物品、个人装备及标志。 三、不受本行政法规规范之人士,不得使用本法规所规定的任何制服物品、标志及徽号作身份识别之用。 四、考虑到已获批准的质量、式样及颜色标准,本行政法规规定的制服物品、个人装备及标志均应由所营事业包括该专业的商业企业提供。 第四条 使用要求 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通则内对制服、装备、标志、勳章及奖章的清洁状况、展示、接受、使用、保管及使用条件等的规定。 第五条 制服的使用 一、工作时必须使用本法规所核准的制服,但上级批准可穿着便服者除外。 二、使用制服时,如制服物品上有钮扣或拉链,必须完全扣上或拉密,且不得以显眼的方式使用任何不属制服的物品,但有关部门因应具体情况作出相反规定者除外。 三、穿着便服时,不得使用任何制服物品。 第六条 制服使用的禁止 在下列情况,禁止使用制服: (一)参予工作范围以外的公开集会或公众示威; (二)处於非在职状况; (三)处於停职状况; (四)处於退休状况或离职待退休状况; (五)从事经许可但与澳门保安部队、海关及澳门监狱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奖章及勳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所设的奖章及勳章仅可佩戴於左襟,且须符合专有法例规范的法定条件。 第八条 制服的使用及个人仪表 受本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员,除负责保管及清洁其制服外,尚应遵守下列关於个人仪表的规定: (一)男性人员: (1)胡须应适当修剃,头发应保持整洁及保留天然颜色,且长度不得盖过衣领及耳朵; (2)仅在相关部门许可下方可改变胡须式样; (3)穿着制服时,不得戴珠宝及饰物,但可戴一条项链及两只款式平实的戒指。 (二)女性人员: (1)头发应保持整洁及保留天然颜色,长度不应盖过衣领,如长度盖过衣领应束紮起; (2)不得化浓妆,不得染指甲及留长指甲; (3)一般不得戴珠宝及饰物,但可戴一条项链、两只款式平实的戒指及一对款式简单的耳环。 第九条 服丧 处於服丧期间,如需佩戴黑绉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冬季制服时,黑绉带应置於左肘部以上或左襟袋盖顶线右边对上的位置,穿着针织衫时,应置於左襟适当位置; (二)使用夏季制服时,应置於左襟袋盖顶线右边对上的位置; (三)属特别情况,并考虑到人员所遵从的风俗习惯,相关部门可作出与上两项不同的规定。 第二章 制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种类 本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制服分为: (一)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制服,包括警官/消防官培训课程学生及保安学员培训课程学员的制服; (二)海关关员制服,包括其受训人员的制服; (三)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制服,包括其受训人员的制服。 第十一条 制服的描述 本行政法规下列附件的表中载有上条所指制服的描述,并指出应使用制服的场合,该等附件为本法规的组成部分: (一)附件三── 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 (二)附件七── 海关关员; (三)附件十一── 澳门监狱狱警队伍人员。 第十二条 布料及其他材料的核准 由保安司司长核准制造制服及装备所用的布料及其他材料。 第二节 澳门保安部队制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