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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时间】 1998-09-09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84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工会依法建立独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一般分为五级。
  
  第五条 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设财务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兼职工会会计。
  
  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账、物要分管。
  
  第七条 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八条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收支状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要全面反映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其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十净资产。在会计期间内,其平衡公式为:资产十支出=负债十净资产十收入。上述公式表明了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产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项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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