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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投资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投资基金”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实物投资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核算,如果确认的价值小于账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账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账面价之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干账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账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账面价之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对象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109号科目 专项资金占用 1、本科自核算县以上工会待核销的专项工程费用。 2、本科目应按专项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 3、本科自借方发生额为预付工程款和未核销的工程费用,贷方发生额为转支或已核销的工程费用,借方余额反映待核销的未完工程费用。办理竣工决算转入专项资金支出时,借记“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工程结束收回剩余款时应记:借银行存款;贷专项资金占用科目。 第110号科目 应收上解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 2、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专用。根据下级工会的经费收解报告表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拨交经费收入”科目;次年收到下级工会的上解经费时,借记“经费集中产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1号科目 应收上级补助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应列入本年度收入决算的应收上级工会的回拨补助收入。 2、本科目为本级工会年度清算上级工会拨给的回拨补助收入时专用。根据上级工会回拨补助通知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次年收到上级工会拨来的回拨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112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县以上工会预拨给直属事业单位。工会机关待核销的经费。 2、出经费科目平时一般不作冲销,待年底决算批准时,凭批准的决算作会计处理。转销时,借记“事业支出”等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借方余额为预拨下年度经费。 3、科目应按拨款单位设明细账。 第114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及机关所占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2、工会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执行国家规定行政单位的标准。 3、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账。 (4)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5、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6、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7、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销账,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记有关费用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总额。 8、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盈亏、毁损的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 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