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17
【实施时间】 2008-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4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接上页]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四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十六条 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登记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