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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粤高法[2007]273号
【颁布时间】 2007-09-21
【实施时间】 2007-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3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吕伯涛院长、蒋志培庭长、陶凯元副院长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致辞和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要进一步根据不同职能调整好工作重心。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中院这4个具有知识产权二审案件管辖权的中院,今后要逐步将一审案件集中到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知识产权案件上来,并加大对基层法院业务指导的力度。这4个中级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制度,将本院受理的案件指定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尽量做到除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以外其他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要进一步探索和总结“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在目前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初步成效的情况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3个试点法院,应当继续加强研究,努力探索,及时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找出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改革,为全省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提供经验。
  
  要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自2004年5月广东法院聘请第一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以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在促进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完善知识产权互动机制上发挥了积极作用。第一届咨询顾问已在今年任期届满。在总结第一届咨询顾问制度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省法院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聘请第二届广东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并将原来的10名顾问扩展为15名,即除了原来的10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外,新增了5名来自机械、化学、电学、医药生物和通信领域的技术专家,以便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挥咨询顾问制度的审判辅助作用,在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互动沟通的同时,还有助于解决广东省法院在审理专利、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技术难题。
  
  5.进一步深化调研指导,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汇聚智力源泉
  
  进一步加强调研指导工作。审判和调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从审判实践中可以总结出大量有益的审判经验,反过来,审判经验又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各法院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应结合广东自身特色,强化知识产权审判的调研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省法院要深入基层调研,调动和整合全省法院的调研力量,对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研究,比如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字号与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专利侵权判定标准问题、损害赔偿问题等,形成一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我们的经验和思考。各中院也要根据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问题。8个有专利管辖权的中院要重点围绕专利审判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15个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实际在调解工作、便民利民司法举措、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强研究探讨,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活力。
  
  要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今后一个时期,省法院要继续坚持每年对二审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充分利用丰富的案件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案件评查、专项研究、召开研讨论会等方式,不断提高审判指导能力和水平。要研究制定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4类案件的审判指南,以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广州、深圳、佛山、中山4个中级法院要切实担负起二审法院的审判指导职能,加强与下级法院的沟通、联系、指导和协调,通过带班学习、案件评查等有效措施,确保15个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6.进一步扩大法制宣传,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营造司法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和审判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法院要继续做好文书上网工作,在及时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传到各自法院网站的同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把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以统一公开,方便公众查阅。与此同时,省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的维护工作,各级法院可积极挖掘自身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亮点,及时向省院报送相关情况材料,以便我们通过网络扩大宣传,增加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取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首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人士旁听庭审,是最好的、最直接的法制宣传方式。近年来,省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采取了这种法制宣传方式,今后应当继续加强。其次,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发布重要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网站、报纸、杂志等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区域研讨会,扩大影响,加强对外宣传,消除误解,增进信任,以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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