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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的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省法院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7个基层法院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知识产权案件行使管辖权。为此,希望这7个新获授权的基层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尽快解决机构人员编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同时,全省各中级法院和有关基层法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必须实行合议制、案件技术性专业性强的特点,精心挑选合理配置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至少要配备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审判合议庭。其中,案件较多、特别是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应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庭。以便从审判组织和人员上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13个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要及时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尽快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知识产权审判人员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学习,研究知识产权案例,掌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思路和方法,尽快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要求。广州、深圳、佛山、中山中院应当指导协调基层法院落实知识产权审判的机构人员编制,加强业务监督指导,组织培训学习,使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发挥应有的作用。省法院民三庭应当在新的形势下,综观全局,统筹安排和指导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安排明年的工作时要考虑如何组织8个具有专利管辖权的中级法院重点研究专利审判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高专利审判水平;组织15个基层法院重点研究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疑难法律问题。 (二)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思路的问题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等诸多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有别于传统民事审判。知识产权法官应当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掌握正确的知识产权审判规则。比如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就决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和范围不像有形财产那么直观和明确,其权利范围只能根据其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照片或者图片的记载、作品的表现形式等,然后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权利范围进行明确和限定。而且,有些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不断变动的,始终存在一个权利范围的模糊区,比如商标的权利范围问题,根据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有的成为“驰名”商标,其权利范围较一般商标大。因此,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实际运行状况,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其时间性、地域性,准确认定其权利范围。例如在权属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仅依据某一方当事人持有某个作品的某种载体或者著作权登记证书、某个专利的专利证书等就认定该权利归其所有,而要全面审查涉案作品或者发明创造的创作或者发明过程以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者约定等,才能依法确定权利的归属。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也有其特点,一般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审查权利的效力和归属;二是审查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三是审查被控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四是在比对后确定被控行为的性质;五是依法确定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每一个步骤,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和相应法律规定,在审查判断时均有其特点,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特性,认真加以研究,准确适用法律。 (三)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问题 这里我讲两点:一是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制止侵权后果的扩大。诉前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措施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此专门作出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科学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的具体形式;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具体而言,对于临时禁令,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证据保全,要重点审查证据灭失的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以及侵权可能性。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