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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5.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原则上只在控辩双方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员、辩护人到场。 66.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以自己精神失常、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基于合法授权、合法根据,以及以不在犯罪现场为由进行辩护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应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 67.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由法院收集、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68.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商公诉机关和当事人予以展示,证据展示及当事人举证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中关于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有关规定执行。 69.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中没有这方面证据的,应当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 70.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经法院批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 71.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法庭如认为该证据有出示的必要,可准许出示;辩护方提出对新证据要做必要准备的,应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给辩护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72.法庭调查中,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法庭准许,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7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经过法庭质证,法庭认为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公诉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有充分理由,法庭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 7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法庭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讯问被告人的意见;公诉人出庭的,在被告人陈述后,公诉人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经法庭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质证和辩论。 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要求出示证据的,法庭应当准许;经法庭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质证和辩论。 76.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及精神折磨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7.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78.二审程序中,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经移交给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79.对于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复核案件,中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向高级法院报送全案的诉讼卷宗、证据及有关材料;高级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核。 80.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向法院申诉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有错误;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不确实、充分; (3)审判程序违法;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