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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现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和可靠性,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和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雇主授权后,方可从事与所持证书方法和等级相符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分为三个等级:I级为初级,II级为中级,Ⅲ级为高级(各级人员的技术和能力要求见附件1)。考核和资格鉴定按照不同的方法和等级分别进行。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资格鉴定工作。鉴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鉴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鉴委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考核中心、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鉴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 鉴委会成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鉴委会每届任期5年。
  
  鉴委会成员应具有8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鉴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文件;
  
  (二)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资质,审定考核中心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的人员组成;
  
  (三)制订考核大纲、建立并维护考核用试题库和试件库;
  
  (四)批准年度考核计划,受理考核申请,组织编制并评审考核试题,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组织Ⅲ级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
  
  (六)负责考核合格人员的资格鉴定,管理有关档案;
  
  (七)协调与其他认证机构之间证书的颁发与互认,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八)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鉴委会每年应召开1次会议,遇有急需处理的特殊问题,应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鉴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不能与会的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会议,代表没有表决权。
  
  鉴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效。
  
  第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中心组织进行。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鉴委会秘书处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制订年度考核计划,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力)、实践经历和身体条件(各级报考人员申请条件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见附件4),向考核中心提出考核申请。其中,Ⅲ级报考人员直接向鉴委会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持有其他机构颁发的相应方法、等级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相应的申请条件下,可以报考相同方法、等级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预定的考核日期前2个月向鉴委会秘书处提交当次考核申请报告。考核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考核人员名单、学历、工作经历、持证情况、申请方法、申请证书种类、健康状况和考核中心审查意见等。
  
  鉴委会秘书处对考核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通知考核中心。审查结果由考核中心告知报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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