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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档案材料保存期为5年。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鉴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诉,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燃料元件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并在资格证书上标注“燃料元件”字样。 军用核设施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技术与能力要求 一、 无损检验I级 (一) 在II、Ⅲ级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检验规程等文件要求进行检验操作。 (二) 了解所从事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能调整和正确使用检验设备,熟悉被检材料和零件在检验前后的准备和处理。 (三) 记录检验数据和结果,整理检测资料,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报告。 (四) 了解并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了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二、 无损检验II级 (一)熟悉所从事检验方法的基础知识、应用范围及其局限性。 (二)了解被检工件的加工工艺,熟悉有关的法规、标准与技术条件,并能根据检验技术要求编制检验规程或工艺卡。 (三)熟练地校准和操作仪器设备,能独立完成检验工作。 (四)记录并解释检验结果,按验收标准评定结果,撰写与签发检验结果报告。 (五)指导I级人员进行检验工作。 (六)熟悉并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 (七)掌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具备一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三、 无损检验Ⅲ级 (一)对所从事的检验方法有全面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其他常规检验方法的应用。对被检对象的制造工艺、材料等方面有足够的实际知识。 (二)应能组织并实施无损检验的全部技术工作。 (三)熟练地应用有关法规、标准,在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引用时,可协助有关技术部门,制定验收标准。 (四)根据检验对象的技术要求,确定检验方案,编制或审校检验规程文件,并确保其正确执行。 (五)根据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对检验结果进行解释和综合评定。 (六)指导与审核I、II级人员的检验工作,协调II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检验过程。 (七)协助制订或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则。 (八)熟练应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技术,具备一定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基本知识。 附件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取证考核资格要求 一、健康要求: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的健康证明,视力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论是否经过矫正,至少一只眼睛的视力不应低于对数视力表中的5.0。 (二)报考人的彩色视觉应足以辨别和区分在涉及的无损检验方法中所出现的颜色之间的对比度。 二、 学历(力)及经历要求: I、II级报考人必须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力);Ⅲ级报考人必须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力)。不同级别报考人的学历(力)和实践经历至少应达到下表规定: ┌─────────┬────┬───────┬──────┬──────┬──────┐ │ 检验方法 │技术│无损检验专业大│ 理工科大专 │高中、中专或│初中│ ││等级│专以上│以上│相当学力││ ├─────────┼────┼───────┼──────┼──────┼──────┤ │射线检验(RT)│ Ⅰ │3个月 │ 6个月│1年 │3年 │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 Ⅱ │6个月 │1年 │2年 │8年 │ │泄漏检验(LT)├────┼───────┼──────┼──────┼──────┤ ││ Ⅲ │ 4年│5年 │8年 │ /│ ├─────────┼────┼───────┼──────┼──────┼──────┤ │渗透检验(PT)│ Ⅰ │1个月 │ 3个月│ 6个月│3年 │ │磁粉检验(MT)├────┼───────┼──────┼──────┼──────┤ │目视检验(VT)│ Ⅱ │3个月 │ 6个月│1年 │8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