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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6
【实施时间】 2008-03-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Ⅲ级人员由鉴委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报考人。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I、II级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成绩有效期为1年。
  
  考核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笔试试题包括“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其范围和难度与其他工业部门的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相当。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考试,除前述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七条 操作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给出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实践操作考试在考核专用试件上进行。
  
  第十八条 综合答辩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十九条 在试题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由专人负责保密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内容。
  
  培训教师不得参与当次考核的出题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考核前,考委会应将考核日程安排以文件形式发给全体参考人员和考委会委员。
  
  考委会应制定相应的考场纪律,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参考人员并在考核之前当场宣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实施
  
  (一)考核应在考核中心进行,特殊情况可在经鉴委会审查批准的指定地点进行。
  
  (二)考核监督人员及2名以上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在场监督笔试试卷及参考答案的复印过程。复印中的废卷必须当场销毁。
  
  (三)试卷及参考答案必须密封,并由监督人员或考委会委员签字,临考前当场拆封。
  
  (四)每个笔试考场至少应有2人监考,其中必须有1人是考委会委员;监考人除对答题方式及试卷印刷问题做出说明外,不得对试题进行解释。
  
  (五)笔试参考人员交卷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将试卷首页上的姓名折叠密封。
  
  (六)操作考核必须使用鉴委会指定的试件,考官由考核中心考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笔试试卷的评阅
  
  (一)每份试卷应分别由2名考委会委员独立负责评阅,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如评分标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应交考委会讨论决定。评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翻看答题人姓名。
  
  (二)每题扣分用红笔写在该题前,总分用红笔写在试卷的首页右上角,并由评卷人用红笔签名确认。签名后的评分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见证,评卷人须在更改处再次签名确认。
  
  (三)评卷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考委会讨论决定。
  
  (四)试卷应当在全部试卷评分完毕并签名后方可拆封。拆封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拆封后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作任何修改。
  
  (五) 拆封后的试卷由考委会负责登记、存档。
  
  第二十三条 操作考试由考官对考生实际操作情况进行现场打分并在评分表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应分别评分。笔试通用考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的合格标准均为70分、实践操作考试合格标准为80分、综合答辩(Ⅲ级)合格标准为70分,所有单项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鉴定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取证考核某个单项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核后2个月至1年内补考。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取证考核不合格,至少2个月后才可申请参加新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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