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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属于道德规范,是否要用法律来规范,特别是对“见义不为”行为是否要追究法律责任,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给予奖励和保护。一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和政策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和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30.莫文秀等3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议案1件(第233号)。议案认为,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不同地区和人群中普遍存在,近年来家庭暴力的投诉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但是由于法律不健全,造成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很难。由于干预不及时,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最后酿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伤害甚至杀人等等。建议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全国妇联认为,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制止,对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维护家庭和睦,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妇联组织从维护妇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已经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建议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我委认为,现行的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以及施暴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目前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干预措施,明确了民政、公安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村(居)委会的职责。这些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目前全国妇联已与中央综治办、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等八个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对上述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作出具体规定。相信该若干意见出台后,必将进一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开展。对是否需要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我委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31.郑杰、谭晶、孙淑君、邵峰晶、赵林中、秦希燕、刘丹丽、王刚、郝萍等309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议案9件(第198、312、315、334、397、410、417、432、199号)。议案提出,志愿服务事业在我国得到了长足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等各个年龄段,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全国性志愿服务法律的缺位,已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的瓶颈。有必要制定一部志愿服务法。 民政部从1986年起就从推进社区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角度开始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也从立法角度进行了相关调研,但考虑到我国志愿服务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经验不多,拟先行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并已把研究制定志愿服务条例列入了民政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共青团中央认为,自1993年以来,志愿服务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志愿服务事业成效显著,影响力不断扩大。近年来,广东等12个省区和宁波等8个市相继颁布实施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推动了本地志愿服务工作的发展,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基础。2003年5月,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建议》,今后将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总体规划,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我委认为,近年来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很快,对于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障志愿服务工作的健康开展,可先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