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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完善人民检察院任务和职权、领导体制、人员管理、经费保障、人事决定权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等问题,十分必要和迫切。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曾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就法律修改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沟通。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有的已经或正在解决,有的正按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研究,并相互协调沟通。建议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39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1项立法(其中修改法律4项,单独立法17项),目前条件尚不成熟,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11.隋熙明、迟夙生、刘光磊、韩德云、杨娟、任玉奇等18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议案6件(第5、6、32、33、367、412号)。议案提出,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拖拉机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确定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扩大机动车履行避让义务的前提;建立事故现场勘查与事故责任认定相分离机制;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纳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等等。 公安部认为,(1)为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减少道路安全隐患,将建议农机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拖拉机牌证和驾驶员的道路安全管理制度。对是否将拖拉机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将在下一步的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研究;(2)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管理并有相应错案追究制度,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认定;(3)目前,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对交通事故处理内部工作机制进行了探索,尝试事故现场勘查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分离的模式,但是实际执行中由于人员培训、机构设置、工作协调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成效。公安部将及时进行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认真解决;(4)关于将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的情况纳入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争议引入仲裁机制以及扩大机动车履行避让义务的前提,明确在有交通信号但并未规范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下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等意见,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建议在以后的法律修改工作中予以研究吸收。 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和法律完善工作,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作了修正,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建议公安部继续加强法律实施工作,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及时出台有关措施,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打好基础。 12.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法官法的议案1件(第337号)。议案提出,在法官法中增加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院院长及法官的规定,并将此作为法院遴选法官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准备与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并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实施办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从社会招录的法律人才也包括优秀律师。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修改法官法时予以研究。 我委赞成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13.袁敬华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议案1件(第338号)。议案提出,在检察官法中增加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检察长及检察官的规定,并将此作为检察院遴选检察官的重要途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准备与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制订并联合发布《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实施办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从社会招录的法律人才也包括优秀律师。代表议案中所提建议,将在修改检察官法时予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