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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宣传招徕时,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10、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评定星级的饭店在非宣传招徕性活动中,使用有关星级称谓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而从事旅游经营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经旅游管理部门多次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有导游人员资格证,未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工作,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逃避检查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8、违反上述规定,且在旅游执法部门检查相关资格证书时,出示假证或他人资格证的,增加罚款5000元,但一次处罚的总罚款数不超过1万元。 第二部分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细化标准: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1、业务档案制作和保存不完整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制作但未按规定年限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制作但未保存业务档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4、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 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2、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的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细化标准: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1、国内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经营国际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