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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赣旅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1、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且有欺诈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5、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在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7、旅行社违反以上规定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4、旅行社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25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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