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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部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旅行社逾期不缴纳保证金、逾期不补缴保证金差额的,旅行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整顿或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处分。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处分的,该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细化标准 一、逾期不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1、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逾期不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一)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在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含)以内的: 1、逾期时间在2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2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未补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金额超过应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总额20%以上的: 1、逾期时间在15天(含)之内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2、逾期时间在15天至60天(含)的,暂停其旅行社业务。 3、逾期未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超过60天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部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标准: 1、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首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多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且使用伪造导游证、工作证等方法欺骗旅游者的,由导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细化标准: 1、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导游人员经处罚再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导游人员首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导游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且采用伪造合同等方式欺骗旅游者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