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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赣旅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1、旅行社首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多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但未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8千元的罚款:
  
  4、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提供含有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5、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未提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6、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并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1、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标明了旅行社名称,未标明许可证号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未标明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细化标准
  
  (一)和(二)
  
  1、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2、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3、经旅游管理部门处罚后,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4、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后,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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