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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旅游局
【发文字号】 赣旅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西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4、旅行社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细化标准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1、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1、旅游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人分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2、旅游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非法人分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逾期不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注:因国务院已取消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的审批权,故旅行社门市部部分暂不做细化)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1、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但未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且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1、旅行社停业、歇业,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千元的罚款:
  
  2、旅行社变更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5千元的罚款:
  
  3、旅行社变更名称,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7千元的罚款:
  
  4、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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