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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局对有关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国内律师类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项律师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执业许可 项目编号:SF2008-7-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30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外省市或军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或律师资格档案; 3、北京市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身份证; (2)人事存档证明;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存档证明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 如果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 6、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7、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和工作证。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证件材料同时提交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 (四)提示: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岗位及职责: 责任人: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 1、即时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受理栏内签署意见后交审查岗位工作人员。 2、补齐补正后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应当即时受理。申请人未按照告知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 (三)受理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